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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购买房产车辆,归属一方需补差价

马某与孙某于2014年6月相识,并于同年7月7日登记结婚,双方婚后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以及一处位于市区某处的住房。后两人因感情*裂,申请离婚,但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,于是马某将孙某诉至*院,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庭审时,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,被告孙某辩称,对于房产及车辆均不应进行分割,因为房产有*款,且未取得产权证,车辆也有*款,另外还有房屋装修债务8万余元未偿还。

*院审理认为,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。被告名下的小型轿车,现双方均认可该车现值7万元,考虑车辆一直由被告使用的情况,判令该车辆归被告所有,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费,该车辆尚欠*款3万余元由被告负责偿还,被告同时应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1万余元。

关于原、被告共同住房,考虑到房屋现值双方同意按照60万元计算,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咨询,该房尚欠*款39万余元及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实际情况,*决该房屋及房屋装修均归被告所有为宜,该房屋尚欠*款39万余元及装修所欠债务8万余元均归被告负责偿还,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万余元。

法官庭后提醒称,离婚时,无论是否尚欠*款,只要是已经登记或备案的房产、车辆,均可以进行分割;分割尚有*款的共有房产(车辆)的,当判归房产(车辆)归*方所有时,剩余房屋(车辆)*款也必须由该方进行偿还。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


婚后通过分家获得的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

【裁判要点】

婚姻存续期间,通过分家获得的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,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,单方或他人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均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,系无权处分,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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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,离婚时应对另一方合理补偿

【裁判要点】

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,离婚分割时应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、对系争房屋还贷的贡献大小、房屋增值情况等,结合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。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


案情分析:

汪某和郭某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,约定婚后购买的登记于汪某名下房屋归汪某所有,由汪某负责还剩下房贷,抚养子女,郭某无需支付抚养费,也无需汪某支付其房屋补偿款。2018年2月,郭某做生意失败欠下债务无力偿还,想重新分割房屋,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费用,起诉至*院,*院会支持吗?法条依据:

*高人民*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

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*院应当受理。

人民*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*讼请求。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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